取得臨時工廠登記之工廠不適用營業用減半稅率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合法登記之工廠自有且供直接生產使

 

用之房屋,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減半課徵房屋稅,

 

所稱「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係指從事生產所必需之建物、倉庫、冷

 

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房屋;並不包括辦公室、守衛室、餐廳等。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4條規定取得臨時工廠登記者

 

之廠房於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有限期限內,與房屋稅條例所稱合法登

 

記工廠有別,無法適用營業用減半稅率課徵房屋稅。

 

若您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本分局電話(08)8354780轉202-209,或免付

 

費專線0800881200,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6/04/0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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