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繼承取得之土地是否可繼續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民眾方小姐來電詢問:日前因繼承取得父親遺留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是否需要重新提出申請,才能繼續適用優惠稅率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因課稅主體(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亦隨之改變,所以繼承後,新土地所有權人仍應重新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地價稅才可以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該局貼心提醒:因目前地價稅一般用地稅率最低級距為千分之十,而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千分之二;兩者差距頗大,如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並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後,將可節省不少稅金。同時別忘了在當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可以在同年度享受優惠稅率喔!

  如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洽沙鹿分局第一股04-26624146分機115,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04/0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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