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權狀未記載全部基地號之自宅用地,出售時如何認定適用自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持分共有之多筆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原則上係以該自用住宅坐落之基地為要件,即以建物所有權狀上記載之基地地號為準。

該處進一步表示,倘建物所有權狀上並未記載全部基地地號時,稽徵機關應依建築管理機關核發之房屋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上所記載之基地地號為準認定適用;如無上述房屋建築資料時,仍可依地政機關核發之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基地號勘查)或建物測量成果圖所記載之基地地號為準。

更新日期:106/03/31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106/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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