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持國民身分證以外其他證件,如健保IC卡或駕照至全功能服務櫃臺查調疑義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最近有民眾來電詢問,繼承人至全功能服務櫃臺申請查調被繼承人之地價稅及房屋稅納稅證明,如無法提示國民身分證憑辦,可否以雙證件(健保卡及駕照)代替?
  

該處說明,依據財政部100年1月5日台財稅字第0990414250號函規定,納稅義務人至全功能櫃檯申請查調所得、財產等相關課稅資料時,應檢附之身分證明文件,以國民身分證為限。又「地方稅稽徵機關全功能服務櫃臺作業手冊」規定,繼承人至全功能服務櫃臺申請查調被繼承人之地價稅及房屋稅納稅證明,應備證件:
1.繼承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2.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死亡證明文件)。
3.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影本。
  

該處更進一步說明,前揭財政部函釋示,係考量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對納稅義務人之財產及所得等資料負有保密責任,而駕駛執照、健保IC卡、護照等證件係由不同政府機關依其主管之相關法規所核發專屬用途之文件,尚不能完全作為身分證明之用。所以,繼承人必須提示國民身分證正本查驗,不得以其他證件代替。

更新日期:106/04/05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106/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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