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依限繳納99年第4季小規模營業人查定稅款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9年度第4季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即將開徵,原訂繳納期間為100年2月1日起至2月10日止,因適逢農曆春節連續假期,改訂繳納期間為100年2月11日至2月20日止,請營業人依限繳納。 &該局說明,為提供納稅義務人更多元的繳稅選擇,營業稅查定課徵核定稅額在2萬元以下,可就近利用全年無休、24小時營業的便利商店繳納稅款,目前代收據點有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設於臺閩地區各地之營業門市,營業人到便利商店繳稅須在稅款繳納期限當日24時前(本次營業稅核定稅額繳納期間,適逢例假日順延至100年2月21日),持現金及繳款書至便利商店繳稅。 &該局呼籲,小規模營業人把握稅款繳納期限,於100年2月21日前如期繳納99年度第4季營業稅查定稅款,以免逾期繳納而被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聯絡人:徵收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8)&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