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106年度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清查工作已開始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遏止逃漏,其中106年度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業已展開,請納稅義務人自行檢視符合規定之條件是否已變動,如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該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17條及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要同時具備下列5要件,缺一不可: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要在該地設立戶籍。 2.地上房屋無出租,也無供營業使用。 3.土地所有權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以1處為限。 4.地上房屋必須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的。 5.都市土地面積合計不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合計不超700平方公尺。       依上述,今年針對原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除查核地上房屋有無出租、營業之情事外,也將加強查核戶籍設立情形,如查獲自用住宅用地已無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或地上建物供營業、出租使用,應自戶籍遷出或變更使用之次年期起恢復按一般土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補徵一般用地與自用住宅用地之差額地價稅及依土地稅法第54條規定處理。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因戶籍遷出或地上建物供營業、出租,被改按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日後戶籍遷入或地上建物因註銷營業或出租終止,再供自用住宅使用者,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務必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即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當年始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因此特別提醒納稅人維護自身權益。     您如想更進一步了解自用住宅用地相關法令規定,請多利用免費服務專線0800076969,或撥打總局電話3620909分機811、814至817、民雄分局2260505分機111至116查詢,或上http://www.cyhtax.gov.tw/查詢。

更新日期:106/03/30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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