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宅用地因故遷出戶籍雖仍居住該地亦應改按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民眾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經核准後因故遷出戶籍,已不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雖實際居住該地,仍應改按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曾有民眾經申請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後,因子女就學需要或其他原因遷出戶籍或未設籍於該地,經該分處查獲補徵差額地價稅,民眾常主張實際仍居住該地,里長可提供證明,但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所謂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因此民眾未維持設籍,即不符合上述規定,仍應改按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本局透過發布新聞稿、發放文宣、主動輔導或多元化宣導等相關措施,提醒納稅義務人,以維護其權益。

更新日期:106/03/30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10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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