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供他人住家使用應按非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本市工業生產發達且設立多所大專院校,長期以來租屋市場需求熱絡,如您將房屋出租供他人住家使用,如學生及上班族套房或一般家庭等居住,應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2.4%課徵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持有房屋有出租或實際使用情形已變更,請於房屋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避免事後遭檢舉或查核因而發生漏稅,進而遭補稅並處罰。

   該局進一步提醒,房屋稅是依實際使用情形按月計課,如你原有出租房屋嗣後變更為自住使用,請及時向房屋所在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維護您自身的租稅權益。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局:(03)3326181分機2412至2420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302至308。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2至205。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3至208。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2至206。

更新日期:106/03/30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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