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擅自改裝,使用公共道路遭查獲,將視為移用牌照處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為圖一時之便利,擅自將愛車改換機件或改設座架後,使用公共道路遭查獲,將被視為移用號牌,並處以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實在得不償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如有改裝或變更情事,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交通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若變更為應納較高稅額者,並應依規定補繳使用牌照稅,否則,一旦遭查獲使用公共道路事實,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14條及31條之規定,處以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因此,該局呼籲車主,車輛改換機件或改設座架,請依規定向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以維護自身權益。民眾如有相關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

更新日期:106/03/3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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