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營業登記商號使用之房屋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供營業使用,不論該營利事業是否合法,有無取得執照,仍應就已供營業使用的事實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舉例說明,例如屋主將1樓供自已或出租他人經營早餐店或小吃店使用,誤以為未辦理營業登記既可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又可免納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該局指出:凡是查獲原按住家用房屋變更供營業人使用,除了會派員勘查其實際使用面積,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外,其坐落土地亦一併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而且若為未辦理營業登記者,稅務局在核發改課情形通知函時,會一併通知國稅局依法辦理。

  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房屋稅係按使用情形核定其適用之稅率,切勿心存僥倖,以為未辦理營業登記,就不會被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有關地方稅之相關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86969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03/3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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