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相互贈與土地,是否須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之釋疑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日前有民眾臨櫃詢問,夫妻間相互贈與土地,是否須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夫妻間相互贈與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須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
  

該處進一步說明,夫妻間相互贈與土地須要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可選擇課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選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方式申報,將來土地再移轉予第三人時,將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計課土地增值稅。此外,不論申請課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均須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檢附契約影本及有關文件,共同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更新日期:106/03/30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10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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