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經法院拍賣,可由權利人或義務人於規定期限內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土地如經法院拍賣,稅捐稽徵機關接獲法院拍定通知,係先按一般用地稅率核算土地增值稅,並發函通知土地原所有權人或拍定人,如符合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者,應於收到輔導通知函之次日起30日內,檢附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提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逾期則不得申請。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當事人於收到稅捐稽徵稽關通知函後,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該核發證明書之期間可扣除。又上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得由債權人代位提出申請。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03/2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6/03/29

106/03/29

106/03/29

106/03/29

106/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