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如有買賣等移轉行為,仍應申報繳納契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許多民眾詢問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移轉時,是不是可以不必申報繳納契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附著於土地的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都是房屋稅課徵對象,不論房屋有無向地政機關辦理保存登記,都應依其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稅率課徵房屋稅。相同的,未於地政機關辦理建物第一次登記之房屋移轉,如屬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等移轉原因時,也一樣要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果購買未辦保存登記房屋,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務局申報契稅,如有匿報、短報契稅等情形被查獲,需補稅並處罰鍰,請民眾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果民眾對於房屋稅的課稅仍有其他疑問,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03/2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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