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營業人、機關、團體或個人收受價金如以票據為支付工具,並於收據載明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不論收到票據之原因為何,均免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說明,書立銀錢收據,依印花稅法規定應由立據人按金額千分之四稅率貼用印花稅票。惟書立收到票據(包括匯票、本票、支票)所出具之收據,如載有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非屬銀錢收據性質,免貼印花稅票。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03/2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6/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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