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發布營業登記規則,名稱並修正為稅籍登記規則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說明,配合前開營業稅法修正,及104年6月24日制定公布有限合夥法,增訂境外電商營業人及有限合夥組織型態相關登記事項,並配合將「營業登記」文字修正為「稅籍登記」,名稱並修正為「稅籍登記規則」。
  財政部表示,本次稅籍登記規則增訂8條,修正12條,要點如下: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業人,及境外電商營業人辦理稅籍登記適用之規定。
二、有限合夥組織之稅籍登記、登記事項、負責人及應檢送之文件等相關規定。
三、營業人申報核備停業或展延停業期間之期限。
四、營業人經登記主管機關通報解散或歇業登記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稅籍登記。
五、境外電商營業人之設立、變更、註銷、廢止登記與停(復)業申報核備,及應檢送文件暨公文書通知方式等相關規定。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關於境外電商營業人相關課稅規定,可至財政部賦稅署(http://www.dot.gov.tw/)「境外電商」專區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葉科長慧娟
聯絡電話:02-23228133

 

更新日期:106/03/29

發佈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106/03/29

106/03/29

106/03/29

106/03/29

106/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