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用地移轉,若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個人所有之道路用地移轉與他人是否免徵土地增值稅,須視該道路用地是否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而定。如為經都市計畫編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未徵收前之移轉依法享有免徵土地增值稅優惠;若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則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道路用地不一定就是公共設施保留地,該土地必須符合:一、需經都市計畫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二、該公共設施保留地計畫以「徵收」、「區段徵收」方式取得。三、且保留供政府或公共事業機構取得開闢。才有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民眾如仍有疑問或需更進一步了解有關法令規定,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715至71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106/03/28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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