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如有誤報薪工資情事者,請把握租稅輔導期自動補報繳,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自106年5月1日起將針對營利事業申報薪資資料加強查核,請營利事業自行檢視,如有申報錯誤或虛報薪工資、伙食費及加班費等相關費用之情事,請把握時效於106年4月30日輔導期屆滿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適用免罰規定。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列報之薪資費用及伙食費、加班費等相關費用,必須確有僱傭關係、且有實際給付事實,倘僅藉由編列薪資印領單或薪資表等會計憑證,而未實際給付,虛報該等費用,如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應自行檢視有無誤報或虛報薪工資等相關費用之違章情事,凡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之規定。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育詮
電話:(04)23051111轉7332

更新日期:106/03/27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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