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使用牌照稅對於連續2年逾繳納期限與稅額達46,170元之車輛直接以雙掛號取證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對於最近2年(104年、105年)於開徵結束後45天仍未完納使用牌照稅暨稅額達46,170元以上案件,皆以雙掛號信件寄送,請納稅人收到稅單後,於繳納期間內完稅,以免被加徵滯納金或處以高額的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繳款書合法送達後,如逾期未繳納稅款,將被加徵滯納金,而且滯納期滿後仍未繳納者,還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最嚴重的是,如沒有繳稅的車輛使用公共道路(包括路邊停車)被警方或稅捐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繳稅款外,尚需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請特別留意,以免荷包失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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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03/28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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