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退稅土地5年內贈與配偶應追繳原退稅款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後,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能再行移轉或轉作其他用途,以免退還之稅款被追繳。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5年內再行移轉也包含以贈與方式移轉給配偶,因該產權已由受贈配偶取得,係屬實質移轉,除須申報土地增值稅外,尚須追繳原退還稅款,提醒民眾多加注意。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也可以多利用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承辦員:陳欣瑤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66

更新日期:106/03/21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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