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供出租使用即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原先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如地上房屋已供出租使用,即不能再適用千分之二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果土地原先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有將地上房屋出租使用,請於30天內向土地所在轄區之地方稅務局主動申報用途已變更,以免事後被查獲補稅及罰鍰。

 

如有疑問或不清楚的地方,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簡靖晏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24

更新日期:106/03/21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10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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