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或新增通訊地址請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使用牌照稅繳款書係依您申請的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或最新戶籍(最新營業)地址發單,地址若已遷移,請儘速辦理變更。

 

該處說明,納稅人申請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應親自、委託他人至稅捐稽徵機關臨櫃或通訊辦理,申請書可至本處官網(https://www.tax.ntpc.gov.tw)下載;如親自辦理者,須提示身分證明文件(驗畢即還),代理申請者,請檢附委託人身分證影本、受託人身分證正本(驗畢即還)及授權書;通訊申請者,請檢附證件影本。

 

該處呼籲,如您住址已搬遷,或需增設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者,請儘速向車籍所在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變更,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撰 搞  人:消費稅科   瞿美玲  電話:8952-8600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陳瑞娟  電話:8952-8130

更新日期:106/03/23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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