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注意 使用牌照稅4月開徵了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106年全(上)期使用牌照稅將於4月1日開徵,繳納期間末日依法順延至同年5月2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繳納受罰。

該處說明,各種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稅分小客車、大客車、貨車及機器腳踏車4類車輛,是依使用牌照稅法第6條,就車輛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馬達最大馬力劃分等級課徵,於每年4月1日起1個月內1次徵收,但營業用車輛按應納稅額於每年4月1日及10月1日起1個月內分2次平均徵收。至於機車排氣量如在150(含)CC以下者,因稅額為零,不必繳納使用牌照稅;機車排氣量若在 151CC以上者,則依汽缸總排氣量計徵使用牌照稅。

該處指出,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如逾期未完稅,於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包括行駛道路、路邊停車……等)被查獲,按照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除補稅外,另再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由於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使用牌照稅法等法令規定,均無限制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不得辦理定期檢驗,所以完成車輛定期檢驗並不代表無欠繳使用牌照稅。

該處呼籲納稅義務人,請留意愛車(汽車及機車151cc以上)各年度使用牌照稅已否繳清,若尚未完納,請儘速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或代徵之監理機關補發或查詢,務必於繳清後,再使用公共道路,以免因欠繳使用牌照稅行駛道路或路邊停車,遭受補稅及處罰。

 

撰 搞  人:消費稅科   瞿美玲  電話:8952-8600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陳瑞娟  電話:8952-8130

更新日期:106/03/23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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