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註銷牌照車輛停放在巷道會被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很多車主因為車輛老舊、故障不再使用而停放在住家附近的巷道,以為沒有行駛道路就不需繳納使用牌照稅,仍會接到稅捐機關補稅及裁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另外,汽車因為逾期未辦理定期檢驗被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及未重新申領牌照,又使用公共道路(包含路邊停車格等)被查獲,也會收到補稅的通知,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

該處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完稅的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而有關「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規定,係包含動態行駛及靜態停放車輛,也就是說,車輛雖然停放在公路、街道、巷弄、停車格等,也是屬於使用公共道路的一種態樣。

該處提醒車主,如果長期出國或車子短時間不打算使用,可以先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使用牌照稅就計徵至報停前1日,日後想要恢復使用只要至監理機關申請復駛即可;而牌照被註銷的車輛須重新驗車領牌後才能使用。

再次提醒車主,請檢視愛車(汽車及151cc以上機車)各年度使用牌照稅已否繳清,如仍未繳納,請速向稅捐稽徵機關或代徵之各監理所站申請補單,繳清後再上路使用,以免遭查獲被補稅處罰,造成荷包損失。

 

撰 搞  人:消費稅科   瞿美玲  電話:8952-8600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陳瑞娟  電話:8952-8130

更新日期:106/03/23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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