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依規定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應於45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決算申報,並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在98年5月27日以前,對決、清算申報有短漏報所得案件並無處罰規定,惟為避免營利事業申報不實,影響稅收及納稅風氣,於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及第2項,增訂營利事業已(未)辦理決清算申報,有短漏報所得時,均應處以漏稅罰之規定,並自98年5月29日生效。
該局呼籲納稅人應依規定辦理決、清算申報,以免因嗣後查獲另有課稅所得而遭補稅處罰。【#043】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職稱:股長 姓名:賴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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