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撞球設施供人娛樂非屬娛樂稅課稅範圍。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有民眾詢問提供撞球設施供人娛樂是否為娛樂稅課稅範圍?依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就下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1、電影。2、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包括雜耍、溜冰、相聲、大鼓、彈詞、口技及各項特技等具有娛樂性之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3、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4、各種競技比賽(包括各種球賽、游泳、武術、射擊、技擊、賽車、賽馬等具有娛樂性之比賽)。5、舞廳或舞場。6、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包括機動遊藝、機動遊艇、電動玩具、電子遊戲機、網路電腦遊戲、卡拉OK、KTV、MTV、漆彈射擊場、電動彈珠台、抓娃娃機、電動搖搖(車)馬等及其他具有娛樂性質之設施),「撞球場」目前是不在課稅範圍內,不過早期撞球場及保齡球館是有課徵娛樂稅的,為配合時代潮流,取消不合時宜之項目,遂在民國96年後將與「娛樂」性質不相同之球類運動項目自課稅範圍中刪除。
  稅務局貼心提醒:開業者若有未辦理娛樂業開業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請儘速向稅務局補辦,以免查獲被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補徵其漏稅額。

更新日期:106/03/23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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