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電腦設施經營具有娛樂性質之網路電玩遊戲,應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營業者提供營業場所及電腦設備供人使用並收取費用,具有娛樂性質者,應依規定課徵娛樂稅,營業者應於開業前向該局所屬轄區分局辦理稅籍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至於僅利用電腦資料庫或網路功能,提供消費者擷取索引、目錄及各類文字、影像、聲音等資料非具有娛樂性質者,則不屬於娛樂稅課徵範圍。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未依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經查獲除補徵所漏稅額外,還會被處以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或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之罰鍰。

  民眾如有娛樂稅之相關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106/03/2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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