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未取得駕駛執照者,其使用之車輛經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HH)案件,車主及身障者請勿任意將戶籍遷出原免稅戶籍地址(配偶間除外),以免被補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供身障者使用並經核准免稅之車輛,如因車輛所有人或身心障礙者因故遷出戶籍,致車主與身障者戶籍不一致者(配偶間除外),依法應自遷出戶籍之日起補徵使用牌照稅。

   恒春分局進一步表示:最近該分局在清查使用牌照稅免稅異常案件時,發現身障者免稅車輛有上述之情況,依法應自遷出戶籍之日起補徵使用牌照稅。但基於愛心辦稅原則,如實際上車輛所有人仍與身心障礙者同住,並於該分局發文通知後一個月內將戶籍遷回原申請免稅地址者,可檢具相關證件向該分局申請繼續免稅,逾期將自遷出日起恢復課稅。

該分局強調,如果經通知後戶籍遷回卻又再次遷出者,經查獲後,將直接自其再遷出之日起,予以補徵使用牌照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89002洽詢。

更新日期:106/03/2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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