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互易不論代價是否相當均應報繳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民眾常有疑問,土地互相交換為何要報繳土地增值稅?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已規定地價之土地移轉時,除政府出售、贈與或受贈之土地,及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外,均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以土地與他人土地互相交換,如代價相當,自不生贈與問題;如代價不相當,則應依規定課徵贈與稅。惟無論代價是否相當,因非屬土地增值稅免稅範圍,依法仍應報繳土地增值稅,才可辦理移轉登記。

  如想進一步瞭解相關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03/2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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