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全戶戶籍遷出即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現行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始可申請按千分之二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因此若民眾為了子女就學的關係,而把戶籍遷至親友處,實際上該親友並無出租之情形,即不會影響其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核課。

  該局進一步表示,但因故須遷出戶籍,如原設籍居住之房屋其地價稅係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遷出戶籍時,至少應保留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一人的戶籍,才能繼續享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否則全戶遷出,該筆土地會自遷出之次年起改按一般稅率用地計課地價稅,為維護自己權益,遷移戶籍時請慎重考慮。如有任何問題,請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該局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03/2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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