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土地移轉契約時,尚未登記案件,可退回已繳納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買賣雙方因故解除土地移轉契約,如尚未至地政事務所辦竣土地產權登記,可向原申報稅務機關申請撤回土地增值稅申報,並退回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解除土地移轉契約時,只要尚未辦竣產權登記,可於契約解除之日起5年內,辦理退還已繳之土地增值稅,並需檢附撤回申請書、原申報移轉契約書、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稅單正本〈如遺失需出具切結書〉等資料,另請注意撤回申請書所蓋買賣雙方之印章,須與原申報書之原留印章相符。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對於未繳納土地增值稅的解除契約案件,亦需向稅務機關辦理撤回申報,以避免因稅單未註銷而形成欠稅之情形。

 

如有任何關於土地增值稅之繳稅或課稅疑義煩請撥打

總局08-7748826 (2)潮州分局08-7882477

(3) 東港分局08-8354780 (4)恆春分局 08-889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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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03/20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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