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繼承或配偶相互贈與取得土地者,仍應依規定重新申請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因繼承或配偶相互贈與移轉取得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後,縱其戶籍仍設在該地,且用途未變更,仍作自用住宅使用,但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新土地所有權人仍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於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重新向地方稅務局提出申請,才能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未提出申請者將恢復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指出,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自用住宅用地得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者,除在客體方面,其房地之用途須為自用,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外,另在主體方面,尚須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依土地稅法第41條第1項後段規定「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係指同一土地所有權人而言。

  該局提醒,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地上房屋如有戶籍遷出、供出租或營業使用等情事,而與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要件不符時,請於30日內主動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民眾如有其他任何地方稅疑問,歡迎向稅務局洽詢,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03/1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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