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辦娛樂活動或提供娛樂設施,未登記報繳娛樂稅,將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不論經常性或臨時性舉辦活動或設置設施供人娛樂者,均應於舉辦或開業前,向稅務局辦理稅籍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

 

  該局進一步說明,網咖、KTV等於經常提供娛樂設施之場所,如未於開業前辦理稅籍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依娛樂稅法規定,將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臨時舉辦演唱會等娛樂活動,有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未於舉辦前辦理稅籍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將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

  稅務局呼籲,民眾在舉辦娛樂活動或提供娛樂設施前務必辦理稅籍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如果不清楚娛樂稅相關規定,歡迎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03/1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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