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若有出租情形即不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應主動申報改課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為配合財政部遏止逃漏稅稽查,近來針對房屋變更為非住家使用、出租或戶籍遷出等不符合自用住宅規定者加強查核,發現部分民眾已將房屋出租多年,卻未依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改課,導致被補稅處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要具備下列要件:

1.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至少其中1人要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房屋無出租或營業之情形。

3.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4.地上房屋必須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5.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之土地,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

  該局進一步說明,持有土地的人本來就應繳納地價稅,為了減輕自用住宅土地地價稅負擔,稅法訂定在合理的條件限制下,適用優惠的特別稅率。若納稅義務人將原本的自用住宅出租,則適用特別稅率的原因、事實已經消滅,依規定必須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未申報而被查獲者,將依規定補稅並處罰。

  稅務局特別提醒,日後若終止租約恢復自用住宅使用,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必須重新提出申請並經稽徵機關核准後才能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果有地方稅的問題,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就近到該局所轄分局查詢。

更新日期:106/03/1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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