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修正前之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免徵地價稅,行政院99年5月7日修正為「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始免徵地價稅,並自民國100年起原經免徵地價稅之土地均恢復課徵。是以,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土地以外之私有土地,已非屬該條免徵地價稅範圍,故無償提供綠美化私有土地仍應課徵地價稅。對於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可撥打該局客服專線0800878989洽詢。
更新日期:106/03/1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10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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