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要記得向稅務局申報!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應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局申報,變更日期如果是在變動月份15日以前者,自當月份起改按變更後的新稅率課徵房屋稅,如果是在16日(含本日)以後者,則自次月份起適用新稅率。

該局進一步表示,房屋稅係依房屋現值按實際使用情形分別適用不同稅率,只要房屋符合1.無出租使用2.確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者。無論是否設有戶籍,均可按住家用自住稅(1.2%)率課徵房屋稅。但若出租供住家使用,應按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1.5%)課徵,若出租供營業使用,則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

該局再次提醒,房屋稅係按月核課,如您日後終止租賃行為,回復供自住使用,請注意時效,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當月15日以前申請,當月適用,16日以後申請,次月起適用,越早申請越早減輕房屋稅負擔。若您對房屋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房屋所在地各分局洽詢,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877-97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03/1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10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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