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房屋買賣契約應撤銷契稅申報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在買賣房屋申報契稅後,雙方就契約之解除如有爭議,在未經雙方同意或司法機關裁判解除契約前,不得由單方撤銷契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買賣時雙方依規定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日後因故無法履行契約,切勿以為只要未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即可,而忽略已申報契稅,致未依規定辦理撤銷申報造成欠繳契稅。因此若買賣契約不成立時,雙方一定要記得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撤銷契稅申報,避免日久找不到賣方無法會同撤銷申報,致欠繳契稅遭移送強制執行。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03/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6/03/16

106/03/16

106/03/16

106/03/16

10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