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土地買賣時,應如何分攤稅捐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有位吳先生電話詢問有關買賣房屋、土地時,買賣雙方如何計算分攤繳納房屋稅及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是按月核課,房屋典賣、移轉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向承受人課徵房屋稅;至於地價稅則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日當天的土地登記簿,土地所有權人登記為誰,誰就得繳交該筆土地的地價稅,並不是按買賣雙方持有的土地月份按比例分別課徵地價稅。
 

舉例說明,甲出售房屋及土地給乙,如於106年2月27日訂約,則賣方甲會收到稅捐處分算至2月(即105年7月至106年2月房屋稅)先予開徵房屋稅之稅單,3月以後(106年3月至106年6月)的房屋稅,則由買方乙負擔;地價稅因土地登記日尚未過納稅基準日(8月31日),則本年(106)的地價稅全由買方乙負擔。

更新日期:106/03/14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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