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設備數量變動,應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重新核定娛樂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凡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查定課徵娛樂稅業者,娛樂設備數量如有變動,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重新核定其應代徵之娛樂稅稅額。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凡屬潮州分局所轄的機動遊藝、電動玩具、電子遊戲機、網路電腦遊戲、K(M)TV視聽歌唱、卡拉OK、電動彈珠台、抓娃娃機、電動搖搖馬、電動搖搖車、其他具有娛樂性質之設施,經該局核定以查定方式課徵娛樂稅的業者,如娛樂設備數量有增減,應向所屬轄區分局申請重新核定其應代徵的娛樂稅稅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娛樂業如有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均應於事前向所屬轄區分局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如有違反規定,經查獲將會被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更新日期:106/03/1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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