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建分屋地主應就分得之房屋報繳契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詢問,地主提供土地,建設公司出資興建房屋,雙方訂定合建分屋契約,地主所分得之房屋是否要繳契稅?

  該局說明,依合建分屋契約地主取得的房屋,是指以持有的部分土地與建商交換取得,應申報繳納交換契稅。如於建造完成前,以地主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應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向建物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民眾如有疑問,請撥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林俊凱   聯絡電話:04-7239131分機218

更新日期:106/03/13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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