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改換機件、改設座架等或使用牌照轉賣移用者,被查獲將處以當期全年應納稅額2倍罰鍰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張貼日:2011/01/25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訊: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車輛所有人違反下列規定交通工具被查獲者,視為移用使用牌照,處以當期全年應納稅額2倍罰鍰:1.使用牌照轉賣或移用者。2.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擅自改換機件、改設座架等,不依規定辦理變更手續及補繳稅款者。3.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所有權移轉時,原屬免稅或原應納較低稅額變更為應納較高稅額,不依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及補繳稅款者。民眾如有使用牌照稅之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服務務專線,將有專人為您服務,恆春分局電話:08-8895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