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死亡應於1年內辦理繼承過戶,以免牌照被註銷受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3條規定,車輛所有人死亡,繼承人應該要在1年內辦理繼承過戶,如果超過1年都沒有辦理,監理機關將註銷其牌照。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被註銷牌照的車輛,如果行駛或停放在公共道路被查獲,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追補註銷日到查獲日的本稅,並按應納稅額處以2倍以下的罰鍰。

  為落實愛心辦稅,該局每月挑錄車主死亡超過1年仍未辦理繼承過戶且牌照已被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的車輛寄發輔導通知,繼承人如果要繼續使用車輛,應依規定向監理機關辦理繼承過戶並重新領牌;如果不再使用,也要向監理機關辦理繼承過戶及報廢手續,以免被查獲而受罰。

  如有使用牌照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106/03/1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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