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王先生欲出售名下土地,主張要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申請核課土地增值稅,並保留一生一次優惠稅率權利,留待將來使用。
該處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適用百分之十優惠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每人一生以一次為限,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前項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並符合相關規定(例: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等),才可再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106/03/13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106/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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