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失竊經註銷牌照,嗣後尋獲應向監理機關辦理重領牌照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訊: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車輛所有人因車輛失竊已向警察局報案並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手續,嗣後失竊車輛尋獲,請記得再向監理機關辦理重領牌照;如未辦理重領牌照手續,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者,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補繳稅款外,並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請車輛所有人切勿輕忽此項手續,以免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時遭受重罰。該分局籲請民眾如有使用牌照稅任何疑問,歡迎撥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為您服務。恆春分局電話:08-8895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