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繳土地增值稅後,如果發生退還情事,可以退還給代繳人嗎?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已納之土地增值稅如果發生退還情事,原則上應以繳款通知書上所載納稅義務人為退還之對象;但是代繳土增稅經查有案者,是可以退還給代繳人的。

  該局說明,土地所有權移轉,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得由取得所有權之人代為繳納;另依法由權利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應由權利人代為繳納。所以代繳人代繳土地增值稅後發生退還情事時,如果權利人向稽徵機關申請代繳有案,或權利人能提出證明該項應退稅款確係由權利人代為繳納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可由代繳人辦理切結手續後,退還給代繳人。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果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03/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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