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取得土地經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後,再移轉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贈與取得之土地,經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贈與人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後,受贈人於繼承原因發生日後再次移轉該土地,核課土地增值稅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以繼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該分局舉例說明,贈與人張君於105年10月26日向地方稅務局辦理土地現值申報,移轉坐落臺中市豐原區1筆土地予受贈人林君,並已向豐原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嗣後贈與人張君於106年2月7日死亡,該筆土地已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贈與人張君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受贈人林君於106年2月20日再次移轉該土地,核課土地增值稅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以繼承時(106年2月7日)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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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03/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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