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之宗教團體,其所有專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寺廟用地及房屋,可申請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教堂及寺廟等宗教團體如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其所有專供傳教佈道使用之土地,可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申請減免地價稅。至其所有專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則有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房屋稅之適用。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教堂及寺廟等宗教團體申請減免地價稅者,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減免。另申請減免房屋稅者,應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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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03/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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