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包括先買後賣之情形),依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數額之計算,於原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面積部分,不受都市土地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7公畝之限制。
稅務局提醒您: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登記之日起5年內,倘有移轉、供出租、營業或遷出戶籍等未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之情形者,將依規定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如需更進一步了解有關法令規定,歡迎利用電話:24331888轉715-718向該局消費稅科洽詢。
更新日期:106/03/10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106/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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