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用地,可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申請減免地價稅,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則無該免徵規定之適用,如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可申請按千分之二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如符合減免或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規定,均須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者當年度即能適用;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之次年期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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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03/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6/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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