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外籍人士,仍須依法繳納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近來有民眾因滯欠使用牌照稅,經移送強制執行後主張「已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毋須負擔別國的稅賦!」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凡在中華民國境內請領使用牌照、行駛公共道路,車輛所有人,不論是本國人或外國人,都必須依法繳納使用牌照稅。

  該局指出,租稅的課徵會增加人民的負擔,可是卻是政府運作所必需的重要財源,於是授權由人民選出的民意機關立法,以資制衡。使用牌照稅法即是國家基於課徵使用牌照稅之目的,經由立法院制定、總統公布生效的法律,所以可作為政府徵稅和人民納稅的共同規範。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使用牌照稅法並未排除外籍人士的租稅負擔,車輛所有人、不論國籍,在持有期間,為使用牌照稅的納稅義務人,必須繳納使用牌照稅。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

更新日期:106/03/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6/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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