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為計程車駕駛,其所有供自用車輛及計程車免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身心障礙者如為計程車駕駛,其所有專供自用及計程車使用之車輛,可分別申請專供自用車輛每人1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同時適用計程車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身心障礙者為計程車駕駛,其所有供自用車輛及計程車,准分別適用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有關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免徵使用牌照稅及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

  如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地方稅務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03/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6/03/08

106/03/07

106/03/07

106/03/07

106/03/07